[摘要]今后看病或将按病种、按服务来收费,公立医院行政级别将逐步取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鼓励港澳台和外资来粤开医院,医生可以多点执业。
广东试点按病种“打包”收费及医生多点执业
省政府日前下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要点》的通知(以下简称《要点》),要求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待遇水平,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推行大病保险“一站式结算”。
文/记者魏丽娜、叶卡斯(除署名外)
广东要推动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提出到今年年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等多项内容。
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
《要点》提出,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或公立医院床位数达到总量75%的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扩建公立医院。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特需医疗服务,已开设特需床位的公立医院特需医疗服务量不得超过其诊疗服务总量的10%。严格控制公立医院规模和建设标准,公立医院病房应当以3~6人间为主。严格控制公立医院超常装备大型医用设备,坚持资源共享和阶梯配置。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
《要点》规定,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或公立医院床位数达到总量75%的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扩建公立医院。
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治疗价格
《要点》要求,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完善财政补助机制,公立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医院加强成本控制管理等措施分担。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价格。加快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开展按病种、按服务单元收费试点,逐步实现按成本合理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禁止向医务人员下创收指标
《要点》还要求,严禁向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要点》规定所有县(市、区)至少建1家平价医院,平价诊室占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门诊资源10%以上,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广使用平价药包。
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
在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方面,《要点》要求推进管办分开,合理界定政府和公立医院的责权关系。完善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制度,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强化任期目标管理和问责。
推动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到今年年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
《要点》指出,力争到2014年底,全省民营医疗机构床位数和诊疗量占比达到20%以上。
《要点》要求出台进一步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的试行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医师多点执业手续,放宽医师多点执业条件,消除阻碍医师合理流动的不合理规定。
大病保险“一站式结算”
《要点》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7%以上。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统一缴费标准、待遇水平、信息系统和管理服务。政府对城乡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20元,个人缴费同步新增20元。
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规范大病保险服务管理,推行大病保险“一站式结算”。
什么是
“按病种收费”?
今年6月,宁波72个病种“打包”付费试点。72个病种涵盖消化道、心血管、骨科、泌尿系统、眼科、肿瘤和妇产科,均是常见病、多发病。
“打包”付费是按病种付费的通俗说法。与传统的按医疗项目逐项累计不同,它把患者从确诊入院,按诊疗规范接受治疗,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发生的全部费用“打包”,根据不同病种确定各自合理的定额,据此结算。换句话说,凡属这72个病种范围,市民到试点的医院就诊,不管实际费用多少,均按“打包”后的定额“一口价”结算。它包括床位、护理、检查、检验、治疗、药物、手术、麻醉、材料等费用,包含治疗过程中出现的并发症相关费用,不包含伙食费、陪护费、个性化医疗需求费用。 (宁波日报)
亮点
1
推进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推动成立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积极推进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推进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探索异地就医凭卡结算。
2
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
对临床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物,不区分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即按日均费用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实行价格保护。取消低价药品入市价,鼓励生产企业生产供应低价药品。
3
严厉打击药品经营租借证照
严厉打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挂靠经营、租借证照、销售假劣药品,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对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组织常规检查不少于2次。
4
居民健康医疗信息跨区域共享
提高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和电子病历普及率。推动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库资源整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试点,推广远程医疗,逐步建立居民健康医疗信息跨机构、跨区域共享机制。
5
依法打击“医闹”等违法行为
落实医院安全保卫责任,完善警医联动机制,依法打击“医闹”等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等多渠道调解机制,完善医疗纠纷处理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